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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長照輔具服務特約單位是否應設實體門市及其空間規範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3.01.03. 衛部顧字第11219637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3日
    主旨:有關長照輔具服務特約單位是否應設實體門市及其空間規範一案,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長期照顧服務單位提
      供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第2項所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
      ,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
      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另參照本部109年8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9196
      2089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考量長照輔具服務對象為失能者
      或身心障礙者,輔具服務提供單位應具備合理空間及配置相關專業人
      員,以提供失能者或身心障礙者適配選擇、使用說明、維修、售後服
      務等,以兼顧個案權益保障。至無實體店面之網路購物業者,考量無
      合適空間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揭服務,非得為輔具服務特約單位。」,
      先予敘明。
    二、據上,提供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之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長
      照特約單位,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應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於核定特約前,本權責了解其實體門市有無符合前述
      合理空間,始予特約。
    附件-109年8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0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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