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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會計師受
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依相關規定應綜合考量之判斷項目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4.22. 金管證審字第1130381962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4月22日
全文內容: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及「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各服務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評估,或
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
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
之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設計及執行一百十四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金管證審字第
一○三○○三九一三二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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