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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燃料商品,調整有關用完之容
器處置方法、容器使用方法等標示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3.04.23. 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67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4月23日
全文內容: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本局應施檢驗攜帶式卡式爐用燃料容器及其
燃料商品之檢驗標準 CNS14530 (一百零三年版)第 11 節標示(a) 敘
述內容(7) 有關用完之容器處置方法之事項,應包含「罐體之廢棄處理
應依相關規定或交由資源回收,不可直接丟入垃圾車中」;(8) 有關容
器使用方法之事項,應包含「不可有敲擊及拋擲等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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