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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金朋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型式可否視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予以取締
發文機關:
發文字號:內政部70.10. 台內營字第027049號(一九四)
發文日期:民國0年1月1日
主旨:關於臺北縣雙溪鄉民俞金朋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型式可否視為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予以取締乙案,函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前案經本部邀集各有關機關於本年五月二十日會商研議,並將結論以70.5.23.臺內第
營字第二五0四六號函復 貴廳。
二、茲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七十、五、二十三臺財產一字第七四一三號函(如附件影本)
請將其說明二有關意見併予列入前開會商結論同意併列。(內政部70.10.0. 臺內營
字第0二七0四九號)
附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七十、五、二十三臺財產一字第七四一三號函影本
主旨:本部召集會議研商臺北縣雙溪鄉民俞金朋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
型式是否予以取締案請將本局代表意見列入紀錄。
說明:
一、依據 本部七十臺內營字第四八一八七號開會通知單辦理。
二、貴部昨(二十)日舉行本項會議,其主題在研商俞金君變相營業,是否可視為供公眾
使用建築予以取締,本局出席人員曾就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即席說明,變相營業應
否取締非關本局業務,未便表示意見,惟是項未登記地,如登記後其權屬為國有,則
不論其作何用途,或其占建原因如何?必須符合國有財產法四十二條規定,始可出租
,否則即應排除侵害。
三、請將本局代表上項發言列入紀錄。
附錄:
七十、六、二臺內營字第二五0四六號函影本
主旨:關於雙溪鄉民俞金朋君占用國有未登錄地興建房屋變相改為餐廳型式是否可視為供公
眾使用建築予以取締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廳70.5.8. 建四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
二、案經本部邀集各有關機關於本(五)月二十日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按建築法
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
眾使用之建築物,其範圍前經本部以六四臺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明文規定,本
案自應依照上開部函規定辦理。至於本案占用國有未登錄地及俞君未按原申准之養殖
研究計畫建築使用等情,應請臺北縣政府查明實情,會同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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