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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性質之合作社辦理營造業務之規定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45.11.16. 台內地字第100767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建築性質之合作社辦理營造業務之規定事項。
說明:
一、查「建築勞動合作社」及「住宅公用合作社」固可辦理營造業務,自應准予依法登記
為營造業並受「管理營造業規則」及有關法規之約束,惟「住宅公用合作社」則以其
性質及業務範圍之限制,依合作社法第三條第三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款之規
定,其辦理營造業務應以社員住屋為限,不得對外承攬,至「建築信用合作社」,因
其業務性質與營造無關,如其申請登記為營造業時自可不予受理,如已登記在案者,
可視作普通營造廠商管理之。
二、合作社施行細則第五條所稱:「但政府委託代辦及適應非常之緊急措施者不在此限」
,係指不受同條第一、二、三、四、五各款之規定而言,所有合作社業務之經營自應
遵照該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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