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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圖說之公開展覽,應將計劃圖及說明書同時展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61.3.3. 台內營字第458552號代電
發文日期:民國61年3月3日 都市計畫圖說之公開展覽,自應將計劃圖及說明書同時展出,如圖幅甚大,保管不易,可另
製縮圖展出,同時標明:「本縮圖未盡明瞭之處,可向某某單位查閱原圖」。南投縣政府以
往辦理都市計畫之公開展覽,均未將計劃圖說展出核於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不合,各該計畫於
正式核定之前人民如有異議,應重行公開展覽。(內政部 61.3.3.臺內營字第四五八五五二
號代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