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與執行轄區範圍不一致者之管理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61.3.25.台內營字第46129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1年3月25日 凡涉及兩個不同行政區部分之都市計畫,應由雙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該部分都市計畫由雙方同時公布實施,並各就所屬轄區部分分別負責執行及建築管理。(內政部61.3.25.臺內營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