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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發照之限制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61.9.8. 臺內字第899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61年9月8日
    主旨: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發照之限制。
    說明:
     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於法無據,而且事後雖與核定之都
       市計畫不合,實際上亦難拆除;仍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於細部計畫核定後始得發
       照,但依主要計畫能確定建築線者,或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溝等)已照主要計
       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不必責由起造人再行具結。
     二、變更主要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者,必須俟其計畫核定後始得按變更計畫發照。
     三、臺北市或臺灣各縣(市)未完成細部計畫地區,應儘速擬訂完成。四、省(市)送內
       政部內核定之都市計畫:內政部應適切配合時效,儘速予以核定,以資便民。(行政
       院61.9.8. 臺內字第八九九三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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