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5條規定,修正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 證明書格式,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8.06.10. 僑證證字第09830184281號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主旨:修正檢附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附件-華僑身分證明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