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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烏克蘭部分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8.06.25. 僑證服字第09830211161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25日
主旨:訂定「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增訂烏
克蘭部分)」,施行日期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九十八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國家或地區增列烏克蘭,未取得該國之永久居留
權,而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商務居留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依僑務委員會 99.01.04.僑證服字第 09830433111號公告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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