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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4條,公告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
格認定基準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98.12.21. 僑證服字第09830421411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主旨:訂定「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施行
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九十九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列舉如下,未取得下列國家或地區
之永久居留權,而取得下列居留資格者,適用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一目之規定:
孟加拉: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汶萊: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印尼:
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 KITAP或 KITAS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日本: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工作或依親居留資格連續四年,或一次三年以上
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韓國:取得 F2 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寮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外人投資身分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馬來西亞: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菲律賓: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泰國: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非移民簽證( NONIMMIGRANT VISA)連續四年,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越南: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暫居證(TEMPORARY RESIDENCE CARD)連續四年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馬拉威: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工作資格(WORKING PERMIT)連續四年,或一
次五年以上效期之商業居留資格(BUSINESS RESIDENCEPERMIT)連續四年,且能
繼續延長居留。
烏干達: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義大利: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外國人居留許可證( FOR EIGNERS’
PERMIT.OF STAY)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波蘭: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短期居留卡(ZAMIESZKANIE NA CZAS OZNACZONY)
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匈牙利:取得一次二年以上效期之居留許可證( HUNGARIAN RESIDENCEPERMIT)連
續四年,且能取得五年以上效期之身分證( IDENTITY CARD)繼續延長居留。
烏克蘭:取得一次一年以上效期之商務居留簽證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依僑務委員會 100.01.03. 僑證服字第 09930427641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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