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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公告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廢止其原 持有簽證之適用事項。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06.23. 部授領二字第09951224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3日
    主旨:公告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廢止其原
       持有簽證之適用事項。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對外籍人士倘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原持有之簽證,並自即日生效:
     (一)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十一、十二款情事者;
     (二)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事者;(三)持多次停
        留簽證入境,在同一簽證效期內曾經在華逾期停留二次以上者;
     (四)持多次停留簽證入境符合居留事由,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逕
        核予外僑居留證者。
     (五)經外交部函請代為撤銷或廢止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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