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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在臺實施「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我國申請簽證須符合歐盟簽證規則之旅行醫療
保險證明,即保額至少 3萬歐元、給付後送費用、保險公司總部或再承保之保險公司應設於
歐盟會員國境內、承保之保險公司須直接給付醫療費用予歐洲當地醫院等,惟不限任何國家
保險公司出具符合歐方規定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07.09. 外歐四字第09918030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9日
主旨:有關奧地利台北辦事處及匈牙利貿易辦事處擬即在台實施「歐盟簽證規則」保險新制
事,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部本年 6月21日外歐四字第 09918008970號函諒達。
二、茲檢送奧地利台北辦事處本(99)年 7月 2日及 7月 8日分別致我旅行業者及本部領
事事務局函二份,其中包括要求我國人於申請申根簽證時須提供符合歐方規定(保額
至少 3萬歐元、給付後送費用、保險公司總部或再承保之保險公司應設於歐盟會員國
境內、承保之保險公司須直接給付醫療費用予歐洲當地醫院等)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並推薦若干歐洲保險公司供我被保險人選擇上網投保,惟亦表明可接受任何國家保
險公司出具符合歐方規定之旅行醫療保險證明。
三、鑒於奧地利台北辦事處將與匈牙利貿易辦事處於本週內逐步實施上揭新制,敬請就(
一)上述歐方推薦歐洲保險公司,惟亦接受任何其他國家保險公司出具符合歐方規定
保險證明有無違反貴管法令?(二)目前經我政府核准在我國內銷售之保險商品中,
有無符合上述「歐盟簽證新制」規定之旅行醫療保險?(倘無,則未來有我國保險公
司提供符合上述歐方規定之保險時,敬請惠告以便轉知歐方並便利國人選購。)等節
惠示卓見,並於本月16日前惠復,至紉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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