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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交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籍人士得逕行撤銷或廢止其原持有簽證之適用事
項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07.21.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938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1日
主旨:修正本部本(99)年 6月23日部授領二字第0995122432號公告有關對外籍人士得逕行
撤銷或廢止其原持有簽證之適用事項權限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並重
新公告。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外籍人士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撤銷或
廢止其原持有之簽證,並溯自 6月23日生效:
(一)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十一、十二款情事者;
(二)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情事者;(三)持多次停
留簽證入境,在同一簽證效期內曾經在華逾期停留二次以上者;
(四)持多次停留簽證入境符合居留事由,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逕
核予外僑居留證者。
(五)經外交部函請代為撤銷或廢止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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