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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為核發符合准於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資格之外籍人士臨時入國許可單事宜,並自99.10.
31實施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10.13.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14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主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為核發符合准於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資格之
外籍人士「臨時入國許可單」事宜,並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31日實施。
依據:
一、「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部委託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對符合准於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資格,自
台北松山、台中及高雄機場入國之外籍人士代為核發「臨時入國許可單」,以供入國
後持憑補辦簽證手續,並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31日實施。
二、有關補辦簽證手續詳見附件「臨時入國許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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