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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公告修正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發文機關:僑務委員會
發文字號:僑務委員會 100.01.18. 僑證服字第100300156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月18日
主旨:修正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如附件。
二、人民申請案件如因有查證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未能於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延
長之,並通知申請人,其延長後之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僑居國核發外籍人士
永久居留權及長期居留資格制度不明,查證困難,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事
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三、人民申請案件如因通知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
,於該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附件:僑務委員會華僑證照服務室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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