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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護照,應依護照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
交部各辦事處辦理,免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於申辦普通護照後始報支護
照規費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102.01.21. 外授領一字第10266003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1日
1.依護照條例第22條規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
關核准外,應徵收規費。」,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 3項規定:「因公免費核發
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 5年為限。」爰依上揭規定,因公出差人員檢附派遣機關公函向
本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核准,該局將視其出差期程核予 1至 5年效期護照。
2.惟邇來迭有因公出差人員依一般程序繳交規費申辦10年效期普通護照,再依「國外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申請差旅費,不僅因一
次性短期出差獲等同免費核發長達10年效期之普通護照,不符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有關因
公免費核發普通護照效期以 5年為限之規定,其申請程序亦不符護照條例所定「因公務
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意旨。
3.基上,為避免是類情形繼續發生,爾後因公出差人員申請免費核發護照,應依上揭護照
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規定向本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辦理,免依「國外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於申辦普通護照後始報支護照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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