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理事長去世出缺之處理,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規定辦理,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由理事互選理事長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15.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1月15日
關於臺北市農會因其理事長陳○○君去世,擬召開理事會補選理事長乙案,本會意見如
下:
一、按「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互推一
人代理其職務,如不為或不能指定或推定者,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
行職務時,準用前項之規定辦理。前二項代理人經主管機關指定後,仍無法召開理事會
議或監事會議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農會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三條(編者註:90.12.31已修正為第十九條內容亦有所修正)定有明文。又
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
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查農會法施行細則僅規定「農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處理程序,至於「理事長
去世出缺」之處理程序,則無規定。理事長去世出缺之處理,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施行細
則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規定辦理,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七條
規定由理事互選理事長。又類推適用,僅於性質相近部分,始可類推,本案理事長業已
去世,互選產生之理事長自非為「代理」陳理事長,而係本身即為「理事長」,合先敘
明。
三、本件有關陳理事長家屬○○議員、○○議員為緬懷陳理事長,與臺北市農會協商:「如
與會理事同意,本次互選出之人選,在陳理事長出殯之前。先以代行理事長或代位理事
長之頭銜」乙節,按經法定程序互選出之理事長依前揭說明,本身即為理事長,如該會
為緬懷陳理事長,對互選出之新理事長於陳理事長出殯之前,先以代行理事長或代位理
事長稱之,因僅是口頭稱謂,並不影響其法律上地位,似無不可。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