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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公受傷發給之慰問金,以不重複慰問為原則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6.20.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0日
有關本府環境保護局隊員申領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該局於特別宣慰費項下發給之
慰問金,是否須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七條之規定予以抵充乙案,本
會意見如下:
一、按「公教人員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公教員工因公傷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其他法令
,並不以法規命令為限,尚包括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列舉之各種
行政規則,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作業意外事故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前開注意事項」)亦屬本辦法所稱之法令,而有本辦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隊員依前開注意事項申領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慰問金,與本辦法第七條第
二項之「其他法令規定」尚無不符,故應予抵充,此亦有卷附八十八年六月一日本府環
境保護局內湖區清潔隊技工徐○○因公死亡請領慰問金乙案之先例在,爰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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