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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合約之解除與終止及其效力之區別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6.6.6.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6年6月6日
    一、查本案硬、軟體維護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第七條之1 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
      行本合約任何約定,他方得終止合約。如依 貴局人事室86.5.18.箋見所述,貴局並無
      債務不履行之事由,從而該公司於86.5.10.來函以前揭條款約定行使終止權,似不符約
      定,該公司應無權終止契約,不生終止之效力。另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
      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
      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又依該公司上述
      來函說明三係行使終止權之意思表示,貴局86.5.28.箋見說明五、所稱之「解除合約」
      應為「終止合約」,合併敘明。
    二、次查 貴局如認為該公司有債務不履行之事由,依前揭條款約定,欲行使終止權,應向
      該公司為意思表示,為審慎計,該意思表示宜以書面通知為妥。又終止權之行使,不妨
      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 貴局除得行使終止權外,如有損害仍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三、再查該公司違約, 貴局依約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另有損害,該公司願意賠償,雙方
      自得合意損害賠償之範圍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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