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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著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2.10. 臺(76)內著字第478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10日
按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攝影著作』,依同法第三
條第十七款(按即現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係指『藉科技器械就實體物拍攝所成
之著作。但就他人之攝影為再拍攝者不屬』。至攝影著作之著作權內容,著作權法第四條第
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本件『每日實行手冊』(DAILY MASTER)係屬攝影著作,
並已向本部申請著作權註冊核准在案,惟該項手冊本身僅攝影著作之實體物,並非攝影著作
,似難認定該項手冊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權。至本案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仍應由司
法機關本諸職權認定之。(內政部76.02.10. 臺(76)內著字第四七八0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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