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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職工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期間薪資實物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3.12.31. (43) 臺配字第8236號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2月31日
    關於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職工,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期間之薪津、實物,一律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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