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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單位不接受行政執行法處罰之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4.00.00. (44) 臺字第5618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月1日
前據台灣省政府呈為台北縣政府依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辦理勞資糾紛處理案件,
勞資糾紛當事人對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拒不履行,經依行政執行法處以罰鍰,究應如何處
理,請核示一案,經交內政部會同司法行政部商討結果:以勞資糾紛當事人任何一方,如不
服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經主管機關強制課以罰鍰仍不生效時,在行政執行法未修訂前,
似可暫依防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予以處斷等情,本案可暫准照該部等會
商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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