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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員工服役原機關發給房租津貼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4.00.00. (44) 臺統字第051號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月1日
    應徵 (召) 入營員工,於入營期間,原在服務機關支領房租津貼者,仍可繼續支給,惟
    其支領數額,以原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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