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服役原機關發給房租津貼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44.00.00. (44) 臺統字第051號發文日期:民國44年1月1日 應徵 (召) 入營員工,於入營期間,原在服務機關支領房租津貼者,仍可繼續支給,惟其支領數額,以原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