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員工繼續工作在三個月以上者應教育勤務召集視為公假 發文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處 45.00.00. (45) 人字第2747號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各機關廠場臨時員工,應教育、勤務等召集,及國民兵徵訓時,如在原單位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者,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視為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