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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徵召入營准支當月份全月薪津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5.00.00. (45) 臺央人字第253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月1日 役齡公教員工,徵召入營服役,其薪津應以發至入營之日為準,惟以各機關學校發放薪資,
多在每月月初,各該公教員工,一旦徵召入營,如飭令繳還當月超支部份之薪資,往往發生
困難,為鼓勵其服役起見,所有入營員工,一律准支領當月全月薪資。至各公營事業機構應
徵 (召) 員工,其當月薪津之發給標準,亦應比照前項辦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