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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營事業機構應徵召服役員工年終獎金核計辦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5.12.17. (45) 臺會字第0198號
發文日期:民國45年12月17日
1.各公私營事業機構員工,應徵服常備兵、補充兵現役、或受預備軍官訓練,其應得年終
獎金,或私營事業機構分配員工之盈餘紅利,於年終時,應以其入營前已工作之月數
(不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 ,按全年十二月應得獎金比例核算發給之,如有必要,
並應由該公私營事業機構匯交應徵員工之家屬或留守業務機構轉發。
2.各公私營事業機構之員工,應徵受國民兵訓練,或應教育、勤務、體閱等召集時,應視
同公假,其年終獎金,或私營事業機構分配員工之盈餘紅利,均應照發。
3.各公私營事業機構為在職員工特定之獎金,或私營事業機構給予在職員工之其他利潤,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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