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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期間有關薪資實物處理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6.00.00. (46) 臺配字第6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1.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職工,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入營期間在三十日以內者,仍
以本院四十三 (配) 字第八二三六號令規定薪津、實物一律照發。
2.後備軍人及國民兵之職工,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其實物配給除依本院四十六
(配) 字第三六九八號令規定發給當月 (入營月份) 實物外,其次月份實物,視
其還鄉日期,依照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
十五日以前照發,十六日以後不發)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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