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0條第 3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 投資系統經營者」,係包括直接、間接投資在內。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文字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6.07.04. 通傳營字第0960509233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6年7月4日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0條第 3項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系統經營者」,係包括直接、間接投資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