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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營服役年資及特別休假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6.06.04. 台內役字第112289號
發文日期:民國46年6月4日 1.工人應徵召服常備兵役者,除其在營服役之年資,應於退伍回廠後,合併累積計算外,
至其在營服役期間,軍中自有例假,所有原屬工廠之例假或特別休假,應一律免予安排
日程,退伍回廠後,亦不必予以補排。2 工人已經工廠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因應徵 (
召) 服役而不及休假,其休假日程,應予撤銷,待服役期滿退伍回廠後,再酌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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