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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13點條文之修正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7.01.18. 新廣二字第0970620076Z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8日
修正「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新聞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三點附件:行政院新聞
局補助製播優質高畫質電視節目徵選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執行時程
自簽約日起一年內(獲九十五年度第一梯次補助金者,為自簽約日起六個月內),
獲補助者應完成補助金電視節目之製作,並將該節目於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公開播
送;前開公開播送之高畫質頻道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
公視基金會」)試播或經營之頻道時,獲補助者不得向公視基金會收取任何費用,
公視基金會亦不得向獲補助者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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