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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新聞局 97.03.21. 新廣一字第09706204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21日
主旨:公告本局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之業
務,執行期間自民國97年 1月 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 1項、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之 1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
新聞局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局依法委託「台北市影音節目製作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錄影節目內容審查」之相
關業務,自民國97年 1月 1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該公會地址:台北市光復南路98
之 1號 6樓,電話:(02)27403169。(行政院新聞局 97.03.21. 新廣一字第0九
七0六二0四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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