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協會之委員及幹事應視為公職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47.00.00. (47) 臺內字第3736號發文日期:民國47年1月1日 關於兵役協會之委員及幹事,應視為「公職」一節。查所謂「公職」原較公務人員之含義為廣,司法院雖對公職之含義是否包括人民團體職員在內一點,未作確切解釋,但以兵役協會之性質及其任務言,應視為「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