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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宜蘭縣民張煥麟申請設立「宜蘭縣醫療公用合作社」一案,奉示請照本院有關單位研議
意見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秘書長臺七十六衛第151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主旨:關於宜蘭縣民張煥麟申請設立「宜蘭縣醫療公用合作社」一案,奉示請照本院有關單
位研議意見辦理。
說明:
一、本案有關單位研議意見:合作社之設立,固應依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規,惟醫療機構
之設立,應依醫療法之規定。醫療機構如以合作社型態設立,與醫療法第五條醫療機
構以法人型態設立者,僅以財團法人為限之旨不符。如由合作社附設醫療機構,依同
法第四條,須以法律有合作社得辦理醫療業務之明文,始得為之,合作社法既無得辦
理醫療業務之明文,自亦不得附設醫療機構。
二、本案業已分行內政部。(行政院秘書長臺七十六衛一五一四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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