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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經中醫師檢覈及格回國執業案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44.11.2.衛生處衛三字第115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1月2日
事由:為華僑經中醫師檢覈及格回國執業案。
受文者:各縣市(局)衛生院。
一、奉交下內政部本年十月十七日臺(四四)內衛字第七六一三二號函:「一、准考選部
四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四四)臺專創字第二六六二號函稱:『一、關於華僑以醫師法
第三條第三款之資格聲請中醫師檢覈因旅居海外無法予以面試,均經查明屬實,即予
及格,其及格證書字號編列「僑」字。二、凡持有項及格證書之華僑回國申請執行中
醫師業務時,仍須參加面試及格。三、相應函請查照。』二、上述華僑經考選部面試
及格領有中醫師檢覈及格證書人員可持憑原及格證書向本部請領中醫師證書,本部發
給之證書字號編為「僑中」字,並自第一號開始。三、函請查照」等由。
二、希知照。(臺灣省政府44.11.2.衛生處衛三字第一一五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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