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未成年人應藥劑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劑師資格而執行藥劑師業務,係公法上所賦與應適用有關
行政法規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61.10.09. 衛署醫字第08342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9日
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執業藥劑師一案復請查照由。
一、貴會六十省藥總字第六0二七六號呈悉。
二、關於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執業藥劑師(生)一案,經本署函准司法行政部於本
年八月八日以臺(六一)函參字第0六五九一號函:「查未成年人應藥劑師(生)考
試及格取得藥劑師(生)資格,執行藥劑師(生)業務,係公法上所賦與應適用有關
行政法規之規定。至於未成年人之藥劑師(生)與他人發生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效力,
似應依民法第十三條、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八十三條及八十五條等規定處理」等由
。
三、復請查照參考。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