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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未成年人應藥劑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劑師資格而執行藥劑師業務,係公法上所賦與應適用有關 行政法規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61.10.09. 衛署醫字第08342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9日
    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執業藥劑師一案復請查照由。
     一、貴會六十省藥總字第六0二七六號呈悉。
     二、關於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能否執業藥劑師(生)一案,經本署函准司法行政部於本
       年八月八日以臺(六一)函參字第0六五九一號函:「查未成年人應藥劑師(生)考
       試及格取得藥劑師(生)資格,執行藥劑師(生)業務,係公法上所賦與應適用有關
       行政法規之規定。至於未成年人之藥劑師(生)與他人發生私法上法律行為之效力,
       似應依民法第十三條、七十七條、七十九條、八十三條及八十五條等規定處理」等由
       。
     三、復請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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