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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藥品使用既與國民健康密切相關,故製藥工廠應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不得與其他事物發 生摻雜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61.10.19. 衛署藥字第13522號
    發文日期:民國61年10月19日
    為以製藥廠商名義可否兼製食品飲料疑義一案令覆知照由。
     一、六十一年十月六日衛四字第二七八八四號呈悉。
     二、查藥品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關係國民健康至鉅,因此製藥工廠設
       廠標準規定,製藥工廠廠址應選擇於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應與住宅或公共
       場所隔離,亦即表示製造藥品不得與其他事物發生摻雜。復查食品範圍至為廣泛,其
       製造過程各有不同,為顧慮藥品品質之安全性計,藥品與食品不得在同一廠址內製造
       ,以免環境被污染而影響藥品品質。
     三、令覆知照。
     四、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抄發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本署藥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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