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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與一般商品不同,藥商不得以鼓勵服藥而為贈獎之行為,俾免助長
藥物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64.02.19. 衛署藥字第60194號
發文日期:民國64年2月19日
主旨:藥品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與一般商品不同,藥商不得以鼓勵服藥而為贈獎之行為,俾
免助長藥物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藥品工業公司擬舉辦藥品特賣贈送幸運券,
雖非於藥品包裝盒內或廣告內附載贈獎事項,但其用意仍在鼓勵多買多銷藥品,核與
上述宗旨不符,應予不准。
說明:復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臺錢司(二)發字第九七號公文遞送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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