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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員工如殘廢不合原任工作或安全部門之體格標準,復職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5.13. 台內役字第07663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5月13日 1.部分傷殘尚有工作能力者,依應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辦理,部分傷殘不能擔
任原有工作者,應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辦理,其殘廢已完全失去工作能
力而不能回鄉者,應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
2.所稱「未能符合安全部門規定之標準」一語,含義不甚明瞭,應轉知具體說明,再為核
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