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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員工服役房租津貼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7.09.16. (47) 臺統字第168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9月16日
    現行規定公教人員應徵 (召) 入營服役期間,其原服務機關支給房租津貼有案者,可仍
    照原支數額繼續支給,原由服務機關配住或租宿舍者,可比照上項規定,由其原服務機關酌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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