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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廠礦拒發員工應召期間工資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9.20. 台內役字第18566號
    發文日期:民國47年9月20日
    廠礦如有拒發員工應召期間工資,可依下列規定處理:
     1.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廠礦予以勸導履行。
     2.經勸導仍不履行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按行政執行法反覆處罰,直至履行義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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