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礦拒發員工應召期間工資處理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47.09.20. 台內役字第18566號發文日期:民國47年9月20日 廠礦如有拒發員工應召期間工資,可依下列規定處理: 1.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廠礦予以勸導履行。 2.經勸導仍不履行義務時,由行政機關按行政執行法反覆處罰,直至履行義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