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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職工退伍後復職如遭拒絕,應由其主管機關及兵役協會促其復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48.00.00. (48) 台內役字第06788號
發文日期:民國48年1月1日 案經本部於四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以公營事業機構,拒絕退伍復職,可
以行政令糾正,惟私營事業機構,拒絕退伍職工復職,雖有依行政執行法予以罰鍰處分。但
以該法所定罰則輕微,難收實效,爰經議決:「應責由該事業主管官署及兵役協會設法促其
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