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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役齡男子「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得為遷入之登記」如何辦理徵兵處理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12.14. 內授役徵字第09400956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1)按戶籍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不
得為遷入之登記。」上述規定,因持外國護照入境後無法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對於仍
具有我國國籍在台曾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徵兵處理作業,造成相當大之困擾,本部役
政署爰以
94.年 8 月 9 日役署徵字第 0940014498 號函請本部戶政司協處釋復。
(2)案經本部戶政司 94 年 10 月 20 日內戶司字第 0940051372 號書函復略以:依本部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94 年 9 月 2 日境行齡字第 09410204070 號函意見,類似
個案當事人如自願辦理戶籍遷入,改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不持外國護照出國),可
請其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由該局專案簽報個案處理。
(3)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
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故凡
在臺原有戶籍人民遷出國外,其持憑外國護照入境之役齡男子,依戶籍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為遷入之登記情事案例,經查明如屬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依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第 14 條及第 9 條規定函請境管局予以限制出境,其徵兵處理作業由
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不受有無恢復戶籍影響;至
其戶籍遷入登記問題,可請其以書面陳情方式向境管局申請「入國許可證副本」,由
該局專案簽報個案處理,再憑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2 項規定,向
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4)檢附本部役政署 94 年 8 月 9 日役署徵字第 0940014498 號函、本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 94 年 9 月 2 日境行齡字第 09410204070 號函及本部戶政司 94 年 1
0 月 20 日內戶司字第 0940051372 號書函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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