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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僑務委員會函為旅澳洲國人李君於接近役齡期間以僑生身分在台就學,是否免受「接近
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 4 條第 2 項之限制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1.16. 役署徵字第095000058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6日
(1)依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1 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
期,以三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
身分加簽:(一)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二)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
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者。(三)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
出境之情形者。」第 2 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
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八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
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2)據來函及附件記述,旅澳洲國人李君(原名李○○,民國 55 年 4月 2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F○○○○○○○○○)在韓國出生,於 63 年初次隨母王○○女士
自韓國返台設籍定居,經貴會審查符合僑生資格,介考進入台北縣中山實驗小學就讀
,小學畢業後接續就讀海山國中,並於 70 年 6 月畢業,嗣就讀新埔工專一年級,
惟於 72 年 11 月 16 日休學,並於 73 年 5 月 9 日辦理退學,同月 10 日出境
,迄 79 年(時年 24 歲)始再持澳洲護照入境,期間並未有入出國紀錄。
(3)按 91 年 12 月 30 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 0910081142 號令修正發布之歸化我國國籍
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原名稱: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規定:「歸國僑民之
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而 91
年 12 月
30.日修法前,對於歸國僑民役男服兵役之管理,包括返國就學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生
」,李君前以僑生身分於接近役齡期間在台就學,其「僑生」身分既經貴會證實,前項
居住時間得不列入計算。本案情形特殊,關於李君申請僑居身分加簽乙事,爰同意以特
殊原因不受「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 4 點第 2 項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
年累計未逾 183 日之規定限制,由貴會據以審理其僑居身分加簽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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