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替代役役男於例假日罰勤後,未經許可擅離宿所者,應否以「擅離職役」論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5.15. 內授役管字第0950830140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5日
﹙1﹚查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係指役男於服勤或備勤期間,未經准假擅自離開服勤單位
或宿所,及逾假未歸等情形而言。又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放假,按規定完成離營手續,即
可離營。是以,替代役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經服勤單位排定罰勤,而役男業依服勤單位之
勤務命令,罰勤完竣,即已完成罰勤之懲處,雖未經許可自行離營,因係在非服勤或備勤之
狀態期間,似僅係違反單位管理規定,尚難謂構成「擅離職役」。
﹙2﹚邇後,服勤單位如要求役男於例假日接受罰勤,其罰勤完竣,如非有必要,宜核准役
男放假離營。另如確有需要,不讓役男於例假日或輪休日放假離營,則請以「禁足」之懲戒
方式為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