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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巴拉圭技術團團員李○○乙員,是否適用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現任駐外外交人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5.05.15. 役署徵字第09500092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5月15日
有關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派駐巴拉圭技術團團員李○○乙員,是否適用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現任駐外外交人員」一案,依外交部 95 年 5 月 4 日外人三
字第 09540045670 號書函(如附件)意見,該會技術團團員為廣義駐外外交人員,爰同意
適用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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