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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修正發布後,為使兵役行政一貫,規定役男體位判定配合措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1.08. 內授役徵字第0970830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8日
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原則,對「體位區分標準」發布施
行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之體位判定及兵役身分賦予配合措施如下:
一、在97年 1月 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已判定體位者,不溯既往,仍維持原
判體位。
二、在97年 1月 2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後,役男之體檢、複檢即依新標準辦理。
三、對各種體檢、複檢在新標準生效前已開始處理程序,生效時尚未處理終結者,如舊標
準有利當事人,仍依舊標準判定,其開始處理程序之時間認定,各以下列日期起算:
(一)役男徵兵檢查(含徵兵檢查體位難以判定)者,以徵兵檢查日期。
(二)申請改判體位(含申請改判體位體位難以判定)者,以申請日期。
(三)常備役、替代役入營驗退檢查(含驗退檢查體位難以判定)者,以入營日期。
(四)常備役現役申辦停役者,以醫院複檢日期。
(五)替代役役男辦理傷病停役者,以服勤單位受理役男停役日期申請或服勤單位主動
查報役男停役日期。
(六)常備役及替代役停役後須複檢者,以停役生效日期。
(七)後備軍人年度轉免役體檢者,以受理申請日期。
(八)替代役備役申辦免役者,以受理申請日期。
四、97年 1月 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判為體位難以判定者,應配合新標準複
檢時間之修正安排再複檢事宜。(如標準第81項肝炎或肝硬化,體位難以判定 1年修
正為 6個月)。
五、97年 1月 1日「體位區分標準」發布生效前,體檢、複檢按舊標準判為替代役乙等體
位者,以補充兵役列管運用。
六、民國69年次(含)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經判為替代役甲等或替代役乙等體
位者,以補充兵役列管運用。(內政部 97.01.08.內授役徵字第0九七0八三000
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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