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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101 年
1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2.30. 台內役字第10008306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主旨:有關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間及年次事宜,並自
101 年 1月 1日生效。
依據:
一、兵役法第34條第 4項。
二、行政院 100年12月30日院臺防字第1000072240號函。
公告事項:
一、中華民國83年 1月 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改徵集接受 4個月常備
兵役軍事訓練。
二、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自 102年 1月 1日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
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 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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