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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社與社外人士交易應先入社
發文機關:實業部
發文字號:實業部26.7.14.合字第1488號訓令
發文日期:民國26年7月14日
茲據查報各地消費合作社,對於與非社員交易,雖有章程內規定分配盈餘方法,而交易時並
不給與發票,即欲分配,無從查考,等於具文者,有雖給發票而年終並不分給盈餘者,有分
給盈餘而不足其應得之金額,或限期迫促,使人不及往領,實際等於不分者,弊端百出,監
督維艱等情,如果屬實,不獨有違政府提倡合作之本旨,且與合作社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原則
不符。應由各省市合作主管機關通飭各消費合作社,凡與社外人士交易者,應先依法履行入
社手續,經營其他業務之合作社,有類似情形,亦應一律辦理,以符法令。(實業部26.7.1
4.合字第一四八八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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