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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聯合社社員不滿五社認購社股不受百分之二十限制否則仍受限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28.4.28.農字第26608號指令
    發文日期:民國28年4月28日
     (一)合作社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內規定,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係指合作社
        社員在七人以上,每人認購社股至多之限制,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二以上
        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因區域上或業務上之關係,得設立合作社聯合社,其每
        一社員認購社股金額,自無從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至多之限制。(經濟部28.4.28.
        農字第二六六0八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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